一女子突然收到手机支付宝有三笔大额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不料却是自己“闺蜜”在背后私自操作。近日,经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
杨某和胡某是多年好友,杨某以谎称买房需要钱为由,向胡某先后借款共计40万余元。2020年7月某日,杨某以归还欠款为名获取了胡某的信用卡信息,并通过手机欠费需使用胡某手机充值的方式,利用之前获取的信用卡信息,将胡某信用卡绑定到胡某支付宝、微信账户,并利用该信用卡向他人消费支付三笔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对方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将部分钱款转至杨某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后被胡某发现。
检察官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0万余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提示:现实生活中,通过微信等手机支付平台实施诈骗、盗窃的案件时有发生。第一,要增强账户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尽量避免把银行卡和手机、身份证等重要验证凭证轻易交予他人。第二,为了降低风险,建议不要将存有大量资金的银行卡于手机支付平台进行绑定。第三,刷卡消费时,应确保卡片始终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防止他人通过获取卡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