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有”野生动物?
抓麻雀也是违法行为?
农田遭了野猪可以自行猎捕吗?
今天,我们来继续“案”说野生动物保护那些事
案情回顾
【案例一】2019年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于禁猎期内,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在属于禁猎区域的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桑峪村“西坡子”、鲁家滩村南坡附近,通过架设禁用工具粘网狩猎野生鸟类30余只,徐某将其中部分野生鸟类与范某交换鸟粮。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于北京市公交集团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例二】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多次在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附近山上,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某于门头沟区永定镇附近山上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起获被猎捕的野生鸟类23只,粘网等猎捕工具若干,民警从杨某住处起获鸟类34只、粘网等猎捕工具若干。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未持有《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行为;“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野生动物”应当理解为依法受保护的、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有”野生动物,常见的动物主要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除此之外,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同样属于“野生动物”的序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徐某和杨某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均捕猎“三有”鸟类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猎捕野生动物不仅涉及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问题,在疫情依然严峻的事态下,还可能对我们的公共卫生安全有一定影响。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捕猎的,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准许,对于禁猎区、禁猎期以及何种动物为“三有”野生动物应提前做好查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