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伙同石某或单独以介绍工作为名,盗窃他人手机内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常某、石某均涉嫌构成盗窃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7年12月3日至4日,被告人常某伙同被告人石某,以介绍工作之名,使用马某手机内支付宝软件,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蚂蚁借呗贷款人民币14000元转入自己账户。
二、2017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常某伙同被告人石某,以介绍工作之名,使用蒲某手机内微信软件秘密窃取蒲某银行卡内人民币5500元。后采用相同方式,通过陈某手机支付宝软件,窃取陈某银行卡内人民币620元。
三、2018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常某以介绍工作为由使用张某手机,秘密窃取张某银行卡内人民币500余元。
被告人常某、石某后被查获。常某部分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通常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操作求职者手机,在被害人安全意识不强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微信或支付宝密码,而后进一步盗窃被害人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