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四口因房屋问题闹上了法庭。一对夫妻育有一子一女,二人离异后对安置房处分发生纠纷,甚至为此动过手,矛盾激烈无法调和。后诉至通州法院,因矛盾长达八年之久,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没有简单的就房屋份额给他们进行判决,而是耐心的做思想工作,最终使一家人握手言和。
本案中,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董某、马某起诉高某丙、田某,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董某、马某诉称,被告高某丙和被告田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离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乙生育一子即原告董某。原告高某甲和原告马某系夫妻关系。四原告和二被告均是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2005年因该村旧村改造进行拆迁,拆迁人给予安置购房面积。现原被告因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产生争议,原告认为自己的安置购房面积购得房屋的居住使用及一切权利均应当归各自所有,故诉至贵院。故要求法院判令1、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81号楼2单元16层3门居住使用及一切权利归原告高某乙所有;2、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8号楼2单元8层2门居住使用及一切权利归原告高某甲所有;3、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1单元5层1门居住使用及一切权利归原告董某所有;4、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2单元22层2门居住使用及一切权利归原告马某所有。
庭审中,承办法官通过询问得知,原告与被告本来就是一家人,2010年,被告高某丙与田某离婚,自双方离婚后,高某丙与原告以及被告田某便产生矛盾,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就是高某丙与田某的财产分割问题以及本案诉争的安置房的分割问题,双方矛盾激烈,并发生过肢体冲突,矛盾已经到了无法调和的程度,几次庭审,都险些发生冲突。承办法官一边疏导当事人情绪,避免双方发生过激行为,一边对整个案件的情况进行梳理。通过梳理发现,因拆迁时间久远,当时的政策也不是特别清晰,导致很多情况已经无法核实,且根据当时的安置政策,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无法单独占有一套安置房,如果进行判决,结果就是每个人占有房屋相应的份额,这样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甚至会引起很多后续的矛盾和诉讼,当事人还是深陷矛盾漩涡之中。
因为双方矛盾过深,已经长达八年,所以前期的调解工处处碰壁,无法突破。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不断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平复情绪,辩法析理,慢慢引导,经过长达两个多月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双方就房产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调解协议达成后,一家人终于能做下来心平气和的沟通了,双方痛哭流涕,久违的亲情终于回来了,双方均保证不计前嫌,一家人以后快快乐乐的生活。
法官寄语:作为一名法官,每次化解一个纠纷,都会觉得特别欣慰,因为我们不仅仅是了结了一个案子,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