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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销售瑕疵车 如实释明避风险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16日,周某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金额为1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周某交付了涉案车辆及随车手续。周某称其于2017年3月25日发现车上有碎玻璃,遂于当日与汽车销售公司电话沟通,汽车销售公司告知其应找该品牌汽车在北京的4S店。经4S店确认,汽车右挡风玻璃及右侧车门内板进行过更换。因就车辆更换及赔偿损失问题未达成一致,周某将汽车销售公司及4S店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为其更换一部新车并支付赔偿金18.8万元。

  经审理查明,汽车销售公司属于4S店的经销商,车辆统一放在4S店的仓库里,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库存,需要从4S店提车。

  汽车销售公司称,在将车辆交付给周某时,公司并不知晓该车辆维修过,因此也未告知周某涉案车辆经过维修。4S店表示,认可涉案车辆右前侧挡风玻璃破碎,称涉案车辆由生产商交付给4S店的时候该块玻璃即已破碎,4S店遂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右前侧挡风玻璃,并更换了与之配套的门饰板、装饰条等。4S店提交的结算单中还显示,右前门存在重新喷漆的情况。4S店提出,其并未将车辆已维修的情况告知汽车销售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是周某是否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新车在出售前的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4S店在向周某交付涉案车辆时,该车辆存在维修记录,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者,该瑕疵属于其应知能知的范畴,作为专业车辆销售者,汽车销售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并不知情的主张,并不能免除其应全面掌握车辆情况,包括车辆曾经的维修记录并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因此本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对于涉案车辆的维修情况未向周某如实告知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周某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更换车辆。因此,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为周某更换车辆并赔偿周某损失13万元。

  【法官释法】

  作为专业车辆经营者,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全面掌握涉案车辆的情况,纠纷发生之后,经营者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一般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法官提示车辆经销商,在销售问题车或存在瑕疵车辆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向消费者释明车辆的维修情况或瑕疵所在,这样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又可以避免因隐瞒车辆存在的问题导致销售行为被认定为欺诈,从而产生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