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1月,康某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车辆并签订《购车合同》,价格为296780元,后康某在使用中发现该车为质损车,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贵州省某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车辆是质损车,最终判决解除《购车合同》,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各款项共计329467元。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以质损车为刘某出卖为由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购车款295218元、赔偿损失79249元。
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为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从车辆生产商处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致车辆受损,后该车辆由物流公司及驾驶员买断。涉案车辆经维修后,几经转手,由刘某以295218元转让给该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康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销售给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涉案车辆系质损车辆,由此造成该汽车销售公司在后续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违约,并承担了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后向消费者康某退还购车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由此可以确认刘某交付的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之间关于车辆状况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后,刘某作为卖方取得的车款295218元应予返还给该汽车销售公司,同时,对于因交付标的物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此,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该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295218元、赔偿经济损失36687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销售商的不规范交易行为以及消费者追求低价的心理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在车辆交易过程中,不乏居间中介人员的身影,他们一方面为促成车辆交易积极奔走,另一方面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掩盖车辆真实状况,侵害买受人利益。
在此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购车前应当做好以下“功课”:一是充分了解意向车辆的配置状况、市场价格以及车辆生产厂家的分布和口碑,做到心中有数;二是优先考虑资质及品牌过硬、经营规范的汽车经销商,提高交易的可信度和保障力度;三是交易过程应明确合同约定,规范交易,文件票据留痕,不贪图莫名便宜,不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四是交易完成后认真清点、查验,确保车辆与约定相符,单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