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李老太称为了安度晚年,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儿子与儿媳,并约定自己继续享有居住权。但是不久却遭到儿子和儿媳强行断水电竟将老母赶走。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李老太的诉求。
李老太诉称,写完《房屋赠与协议》未过半年,儿子和儿媳就停水停电,不让自己居住,强行被赶走,现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李老太儿子和儿媳不认可李老太的话,辩称不让李老太居住是因为自己本身身体不好,照顾不了李老太。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明确约定李老太儿子和儿媳应对其尽赡养义务,同时约定李老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故该份赠与行为应为一种附义务的赠与,现李老太儿子和儿媳拒绝李老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违反了《房屋赠与协议》的约定,故判决支持了李老太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