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赵先生和李女士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赵先生现将李女士和李女士的弟弟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在1990年之间的卖房行为无效并由李先生返还拆迁款。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求。
赵先生的父母在生前将一处房产留给自己,而李女士在1990年私自将房屋卖给其弟弟,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利益;1999年双方离婚的时候自己向法院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法院并未处理该房屋。李先生辩称,我的姐姐将房子2500元卖给我,我一直在该院内居住生活,这发生在赵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对于其妻子卖房的事情不可能不知情。李女士未出庭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确实在法院离婚诉讼中两次提到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但其亦陈述房屋由李女士卖给其弟弟,赵先生对于涉案房屋由李女士卖给其弟弟是明知的,赵先生并未提出异议。赵先生和李女士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多次开庭,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是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多次协商和妥协的结果,不能将笔录中的某段陈述摘出单独理解,双方协议的达成包含了赵先生对于李女士给予李先生的认可,双方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赵先生在和李女士离婚后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赵先生对涉案房屋未主张过任何权利,从侧面也可以说明双方协议的达成暗含了赵先生对于王女士将房屋给予李先生的认可。最终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