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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核机制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皮德智

  近日,门头沟法院调研发现自2015年至2019年6月立案执行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关小额贷款案件共计103件,发现以下情况:

  一是贷前审核机制有待完善,借款人基本信息、征信状况、偿还能力及贷款用途的调查核实工作存在不完善之处。大部分案件无法通过合同预留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90%左右的案件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的户籍地或常住地查找到被执行人。执行到位标的为0的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3%。执行中还发现个别被执行人在我院已有多起执行案件且均未实际偿还借款。

  二是共同借款人条款内容的设置和担保人担保能力审核机制有待完善。共同借款人之间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占较大比例,借款人之间共同生活,偿还能力也相差不大,多人共同贷款这种方式并未增加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多人共同借款的终本案件占全部终本案件的85% ;45件已终本案件中,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62%,申请总标的金额占全部终本申请标的93.5%。而且,执行中发现绝大多数担保人名下并无足够财产。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调查核实机制有待完善。

  三是回款机制有待完善。执行完毕案件有12件,占全部案件的19.1%。其中,通过账户扣划、拍卖车辆、房产等强制方式执毕的案件约占全部执行完毕案件的35%,自动履行案件占比65%。全部执毕案件中,有11件案件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这类小标的案件绝大多数借款人在法院判决前都已偿还多期本息,因剩余本金、利息等数额较低,且拒不偿还剩余借款可能导致的风险会使其得不偿失,加之该类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因此进行有针对性的催收很有必要。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小额借贷工作实际情况,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继续完善从借款人身份识别到贷款本息收回的全流程风控体系。强化贷前综合审查评定,加强对合同中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电话、实际居住地、职业、收入情况的审核力度,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借款时提交人行征信报告的条款,确保各项信息的真实准确,以实现贷款额度与偿还能力的准确匹配。

  二是加强贷中动态监管,通过对共同借款人家庭稳定性、工作及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强化动态授信管理,升级优化小额信贷追踪管理系统。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动态确定剩余本息的偿还期限、利率等。在保证资金便捷性的同时,在合同中适当增加物的抵押担保条款,确保在共同借款人均不具备偿还能力时保证回款。严格履行对借款担保人的告知义务,充分释明合同中担保人应尽的保证责任。落实对担保人资信能力的审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人提供资产证明等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核。

  三是加强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管理,借助借款管理系统实现对逾期风险的预警。出现逾期时根据与借款人的联系沟通情况及其偿还能力,综合确定催收手段。对于有一定偿还能力且已经有一定还款记录的借款人,建议适当展期。对可能丧失偿还能力或者发现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借款人,可先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障回款。

  门头沟法院已将上述建议以司法建议形式向某小额信贷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并受到该公司的重视,现已针对司法建议函作出回复。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