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昌平区某商场的超市内,连续作案,趁顾客挑选商品时窃取财物。
2018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超市内窃取被害人侯女士放在购物车中的钱包一个,内装现金1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2018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同一家超市内,窃取被害人葛女士放在购物车内的挎包一个,内装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后王某从葛女士的微信、余额宝及银行卡内共转出1万余元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内。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55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负刑事责任。盗窃罪属于一种财产型犯罪,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破坏他人与财物的所有关系,转移了财物的占有状态。法官在此提醒那些企图不劳而获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本案中的扒窃行为,往往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假期更是偷盗的多发时段。春节来临,无论是逛街采购,还是出门游玩,都要格外注意个人的财产安全。在此法官提示大家,出门尽量减少携带贵重物品,身份证、银行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最好分开存放。在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要随时保持警惕,如果有陌生人突然靠近要提高防范意识。如果发现个人物品丢失,及时向场所工作人员求助,并第一时间报警,尽量减少财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