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张某红、王某、张某奇于2019年3月19日23时许,在昌平区某烤肉店内,酒后无故对隔壁桌用餐的顾客进行辱骂,后四名被告人对隔壁桌的其中一人拳打脚踢,又持调料罐、凳子等物对另外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身体受到不同程度损伤,店内椅子、玻璃等物品损坏。经鉴定,其中两人所受损伤程度分别符合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被告人家属于2019年4月8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均获谅解。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红、王某、张某奇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不少人在酒精的刺激下容易做出过激举动,结果害人又害己。逢年过节,喝点小酒助兴实属正常,但是喝酒时一定要有度,遇事切勿冲动斗气,做出让自己后悔的行为。《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滋事、酒后肇事触犯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