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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下与公民个人相关的三个刑事法律问题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与疫情相关的信息传播须谨慎

  与新冠病毒疫情相关的各类信息是当下最热门的话题,每天网络上会不断更新内容,人们在关注的同时也会以不同方式参与讨论、评价等。但是,在发布(转发)相关消息和评论时需要谨慎识别消息的来源是否真实,切忌造谣、传谣。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关注疫情本无可厚非,但须认真把握自己的言行,首先不编造谣言,同时还要具备基本的鉴别、辨认的能力,积极抵制承载负能量的信息,大力传播弘扬正能量的信息,为夺取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的最终胜利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开展、配合防疫工作人人有责

  为打赢阻击新冠病毒疫情的这场“战疫”,需要人人参与,人人配合,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彻底征服这种新冠病毒。本次新冠病毒导致传染性肺炎属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的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的疫情,因此,国家有权利对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而相关人员则有义务予以配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有权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采取“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的措施,有权对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我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还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每位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以保证特殊时期的各项措施畅通无阻。

  特殊时期不要发“国难财” 

  本次新冠疫情发展快、传播范围广,导致短时期内防疫物资十分紧缺,特别是医用口罩、防护服、各类药品出现“抢购潮”。在此情形下,个别商家借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大发“国难财”。事实上,这种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可以构成犯罪。“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法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具有严重情节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即相关行为不仅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还可能从重处罚。同时,有关生产厂家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防疫产品,则可能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有关商家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质、商品的,则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有关厂家、商家应该守法经营,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更应该诚信经营,绝对不能发“国难财”。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