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薇和老袁是典型的老夫少妻,小薇一毕业就嫁给了老袁,一老一少隔了好多个代沟,于是生活中就难免出现磕磕碰碰。一次争吵后,小薇携幼子回了河北老家,将老袁一个人留在北京。思子心切的老袁屁颠屁颠地追到了河北,劝说小薇和他一起回北京。小薇则表示看不到老袁的诚意,坚决不回京。为了显示自己对妻儿爱得深沉,老袁和小薇签下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双方约定老袁婚前的全部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有出轨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则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之后,老袁如愿地携妻带子地回到了北京。然而,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并未能挽救争吵频繁的婚姻,几年之后,双方之间的感情走到了尽头,小薇起诉老袁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袁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是在受逼迫的情况下签下了财产约定书,财产约定书实际应当无效;其婚前房屋一直没有过户给小薇,因此房屋仍为其婚前财产,房屋出售后的存款也是他自己的,坚决不同意分割财产。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袁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亦未曾要求撤销该约定书,因此约定书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老袁名下的房屋尽管未在出售前变更产权人,但售房款已转化为存款,亦属于约定书中约定的共同财产范围,在二人离婚时,相关款项均应予以分割。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在诉讼中的意见、婚姻及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老袁抚养,老袁给付小薇财产折价款260余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对未提出上诉。
【案件延伸】
为表对婚姻的忠诚及配偶的诚意,夫妻有时会通过签订财产约定书或忠诚协议之类的书面材料来给彼此增加信誉度。这些书面材料的形成有时出于一时的冲动,有时则经过深思熟虑,但一旦形成,在不存在应当被撤销、变更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这些书面材料应当成为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关键依据,夫妻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然,财产约定书和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并不是婚姻的终极目标,而是为了让夫妻间生活更加和谐、美好的粘合剂。我们希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的同时,更希望夫妻努力经营婚姻、白头偕老,莫让粘合剂异化为感情破裂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