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朱某怀孕并向某房地产公司申请为期三个月的产假,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朱某出具准生证,但朱某户籍地为上海,当时上海市已经取消了准生证,因此朱某无法向单位提供准生证明,某房地产公司将朱某三个月的产假当做事假处理。
三个月产假结束后,因朱某身体仍不适,需继续请假休息。后朱某身体好转,要求上班,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朱某在三个月产假结束后继续休假的期间属于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在朱某产假休假期间,某房地产公司没有向朱某支付任何工资和报酬。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朱某支付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非法损害女职工的利益。朱某向某房地产公司申请产假,某房地产公司不予批准,将产假申请按照事假处理,且事假期间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在事假期满后,朱某理应享受产假待遇,而某房地产公司在朱某理应享受的产假期间认为朱某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朱某的利益,应向朱某支付产假工资,且其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示:
女职工生育时享受98天的产假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妇女职工享有的权益,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缩短法定的产假期限,更不能完全限制和剥夺妇女职工享有的休产假的权利。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不能将产假视为事假或旷工,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