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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华珍

  案情简介:

  闫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付某偿还闫某借款本金104。5万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付某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闫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付某仅有少量财产,法院强制执行欲对付某采取拘留措施,配偶宁某承诺为丈夫付某担保归还债务,自愿用其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付某进行担保,要求法院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到期后,付某仍未履行,法院依法对担保人宁某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宁某提出异议,表示该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法院无权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官寄语:

  在确定做执行担保之前,必须要谨慎行事,首先要知道,执行担保意味着在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要承担还款责任,明确自身生活情况、经济情况、偿还能力,其次,在作出执行担保后,要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不可转移、毁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