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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什么证据?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高某自2013年至2018年6月期间担任某奶制品公司销售,主要工作内容负责奶制品上架超市等销售网点,其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周转在不同的商超网点。上午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每日工作8小时,周六日安排加班。一周工作六天,每周在周一或周二调休一天。高某主张其在职5年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司认可其部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但表示其不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已经安排了其调休,故不同意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高某表示公司是用纷享销客打卡方式记录考勤,并向法院提交了多种形式的打卡记录,包括电子列表式、截图式、文字加截图式等。但存在矛盾和无法识别之处,且均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公司对各种类型记录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对公司认可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予以支持,对高某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以未完成举证责任为由,按照证明责任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举证证明。考虑到劳动者在举证能力方面的弱势地位,该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上虽然无需严格达到高度盖然性,但是亦需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且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高某提供的卷帙浩繁的各种打卡记录,系各种材料的堆砌,形式和内容均十分混乱,并且同一时间存在不同形式的记录,无法识别亦无法与原件核对,严重削弱了其证据能力。高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来补强,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故而法院认定高某对其加班事实的证明未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销售行业和外勤工作系比较特殊的岗位,此类职位存在工作时间不规律、工作地点不固定的特点,对考勤记录和加班统计增添了难度。许多企业对类似特殊岗位采用纷享销客、钉钉等APP应用在手机上进行线上打卡来记录考勤。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首先应注意公司采用的工时制度,其次要重视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存,例如对操作过程进行录像演示、进行证据保全或者进行证据公证等形式,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