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平安公司员工,2017年3月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平安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获得仲裁支持。某平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称王某已经在交通事故中主张了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一样,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补偿,王某无权获得再主张;王某也已经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了护理费,不应再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故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故不支持某平安公司的主张。
法官提示:因第三人侵权又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项目的主要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治疗费等。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待遇项目的主要依据见《工伤保险条例》,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必要外地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费、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上述两种途径中,部分赔偿项目,比如医疗费,在侵权责任追偿中作为证据提交后,无法在工伤赔偿中作为证据提交,才会致使不支持再次支付。而如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均有各自的法律依据,主体是不一样的,只要证据充分,并不互相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