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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丢失职工个人档案应赔偿损失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冯某原系某公司职工。1989年,冯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某公司作出开除冯某的通知。冯某于1990年出狱后从事自由职业,于2006年再次因刑事犯罪被判刑,2017年出狱。出狱后,冯某向某公司查找档案,但未找到。某公司表示无法核实冯某的档案是否曾由其公司保管,如果曾由其公司保管,其公司也将冯某的档案随同除名决定移交给地方相关单位或移交给冯某的服刑单位,现无法提供冯某的档案,亦无法提供档案移交手续。冯某认为因档案丢失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故要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职工案的义务。某公司既无法提供冯某的档案,也无法提供将冯某的档案转出的相关证据,导致冯某的档案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应对冯某的档案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定某公司赔偿冯某档案丢失损失五万元。

  法官提示:《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享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负有保管好职工个人人事档案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在与冯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按规定将冯某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冯某得到的5万元赔偿对于其个人生活来讲,恐怕也难解决长远问题。而对于企业而言,因一名职工档案丢失就赔偿5万元也是一项不小的开支。因此,希望企业管理者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把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