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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变”欠条 “愚”越法律须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3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刘向智 郭禹辰

  愚人节即将来临,一些人又开始盘算如何“恶作剧”了,但骗人的谎言和玩笑不能“愚”越法律红线,否则只会误人愚己,甚至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份半张纸的“借条”

  去年6月份,东城法院天坛法庭的王广存法官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某公司起诉称,曾向原任职于公司的魏某出借过现金5万元,由于是现金交付,证据只有一份“借款确认书”。奇怪的是,确认书虽然内容完整,但却是有明显撕裂痕迹的半张纸。

  庭审过程中,被告魏某表示,“借款确认书”上“员工签字”后的姓名确是其本人所签,但看起来很像是他上班时领取工资的收条。并称自己从未向公司借过钱,所以怀疑“借款确认书“是原告公司用工资收条伪造而成的,但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法官多次询问并告诫原告,如果伪造证据,则构成虚假诉讼,但原告始终坚持借款确认书的真实性。

  为己私利伪造证据 “偷鸡不成”被处罚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僵局。就如何辨别借款确认书的真实性而言,一般情况下,有债务人亲笔签字的债权凭证,真实性几乎无懈可击,这样看被告的抗辩更像是狡辩。但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告诉王法官,此案还存有诸多疑点,在没有查明前,不能“妄下断论”。

  盯着半张纸的借款确认书良久,突然,落款处打印版的“员工签字”四个字引起了王法官的注意:这四个字是打印版的,而借款确认书的其他内容也是打印版的!如果这半张纸是从签过字的工资收条上撕下来后,在空白处后打印上去的其他内容,那么后打印的字迹与“员工签字”四个字在打印时间上将不同。

  经过鉴定,“员工签字”四个字与借款确认书上的其他打印字体根本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的!在鉴定结果面前,原告终于承认伪造证据的事实,并十分愧疚的向王法官表示申请撤诉。

  然而,法律面前,岂能儿戏?法官未予准许,而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移至相关司法机关。


[供稿单位:东城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