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1日,宋某前往某景区游玩,期间因为停车费问题与停车场管理员高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二人动起手来,宋某被殴打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胸部、双肘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及脑神经反应。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打人者高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宋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身体受伤产生的包括误工费、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类费用17000余元。
【以案释法】
1。法律责任聚合
看到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会问,打人者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那么他还应当承担对宋某的赔偿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高某进行行政处罚,高某就其殴打宋某的行为承担了相应行政责任,同时其还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过程中,如果您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动手将他人打伤,那么您将面临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范围
上述案例中,宋某起诉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7000元,那么这些损失都包含哪些?也就是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就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宋某被殴打受伤,高某理应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3。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宋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高某,那么健康权纠纷又是指什么呢?健康权纠纷就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侵权行为、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结合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原告宋某提交的就诊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高某有殴打宋某的侵权行为,可以证实宋某身体健康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高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高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结论。
4。侵权责任比例
本案中,宋某因停车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高某产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并被打伤,宋某虽然自身受到损害但是在损害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可根据宋某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即高某应承担的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释明和调解,高某对其鲁莽的行为感到后悔并同意适当赔偿宋某各项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宋某在取得相应赔偿后向本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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