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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报侥幸 商业保险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宁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五一小长假来临之际,不少朋友都会走出家门享受假期,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些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小常识和典型案例,保障大家平安出行,愉快过节。

  事故后换驾、逃逸或将致商业险不陪

  2016年7月10日,邵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门头沟区石担路向阳东里社区东口处时,适有郭某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无牌照)由西向北转弯。邵某车辆前部与郭某车辆右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郭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某的父亲替代邵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主张其为车辆驾驶人。后因郭某反映,交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邵某属于事故后逃逸。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邵某存在换驾,属逃逸行为,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中隐匿实际驾驶人,由他人冒名顶替,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伪造现场行为,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部分侵权者出于种种考虑,以各种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殊不知,这些逃避行为却存在很大的隐患。比如,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等商业险免赔的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若相关行为一经被证实,被保险人则面临着商业险不予理赔的风险,进而需要自己承担巨额的赔偿。

  五一期间出行,人车流量均相对平时拥挤,为了营造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再次对安全出行提几点倡议:

  (一)相互礼让,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一方,应充分意识到交通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一方的严重危害,做到强者不暴。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充分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做到君子不立危墙,安全通行。

  (二)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若不慎遇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沉着冷静,第一时间救治受害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留存相关影音资料,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应安装相关的车载影像记录仪,并确保其正常工作,为出行安全保驾护航。

  (三)诚实守信,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事不避难,义不逃责”。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报警并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在有商业三者险作为赔偿保障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流程积极处理事故事宜。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