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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期间游客权益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马婧怡

  门头沟地处京西,是革命老区,也是山区,其中百分之九十八点五的地域为山区,有著名的京西古道,神泉峡,玉皇庙,京西十八潭等等,每年都有大批游客来这边旅游。旅游本身是一项放松身心、愉悦心情的活动,如果不注意安全,难免发生意外,五一马上来临,有旅游出行计划的朋友们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先来看一个真实发生在门头沟的案例:

  冯女士一家均系旅游爱好者。2013年9月20日,冯女士与家人前往我区妙峰山景区旅游,每人购买了面额40原的门票。期间,通过景区进入妙峰山主峰,回程途中摔伤。后家人拨打“120”,冯女士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冯女士的伤情为左胫腓骨骨折,冯女士共计住院十余天,共计支出住院费、门诊费、急救费两万三千多元。后,冯女士将某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六万七千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我们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察、辨认。经查,妙峰山景区有围墙,围墙留有出口通往妙峰山主峰的出口,在该出口处,旅游公司设立指示牌,内容分别为:“您已离开景区,请注意安全”、“主峰”“由此上山”,通往妙峰山主峰道路为自然山路。冯女士离开景区后,在攀爬山路过程中摔伤,出事地点在景区围墙外。最终法院认定,旅游公司在景区出口处设有明显提示标识,提醒游人已离开景区并提示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冯女士明知已离开景区、且攀爬山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坚持攀爬山路,并因此导致受伤,责任应当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了冯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旅游中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旅游景点虽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游客自身更要对自身安全负责。那么关于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呢?

  本案中,冯女士系通过买票进入妙峰山景区,旅游公司在景区出口处设立明显提示标识,提醒游人已离开景区并提示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冯女士明知已离开景区却仍然坚持攀爬山路,在景区外摔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本案中虽然法院认定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依然要提示旅游经营者,在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过程中,一定要尽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发生人身伤害。

  同时作为旅游爱好者,来门头沟山区旅游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在到景区游玩时,一方面要注意旅游景区的提示,牢记安全第一;另一方面,到非景区的山区攀爬或骑行,一定要慎重,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根据自身的健康状态、经验和能力谨慎安排自身的出行,不要贸然行动,始终把健康放在第一位。第三,门头沟山区的山路上现有许多骑行爱好者及摩托车爱好者,山路狭窄,机动车通行尚且需要减速慢行、注意安全,自行车、摩托车在山路上骑行危险性更大,希望广大旅游爱好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选择安全地方骑行。

  安全是双方的,景区要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保障,游客自身也要随时提高警惕,将安全牢记在心,不要怀有侥幸心理。最后提示一点,新冠疫情尚未消除,请大家在出行期间带好口罩,不聚集,注意自身防护。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