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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改变行程 旅行社赔偿双倍差价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商允超

  【案情回顾】

  齐先生与亢女士夫妻二人计划一起到云南旅游,二人和北京某旅行社订立了国内旅游合同,但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为齐先生和亢女士在昆明安排四星级酒店住宿,也没有带齐先生和亢女士前往合同中约定的民族村和大观楼这两处景点游玩。因此,齐先生和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旅行社向其二人各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旅行社主动表示愿意按照宾馆、景点门票、交通费差价的双倍标准对齐先生和亢女士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按照自认的双倍差价标准向齐先生和亢女士每人各赔偿320元。

  【以案释法】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也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订立旅游服务合同后,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合同关系,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如果与合同的约定不符,又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就需要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旅行社应当向游客赔偿因服务项目减少、服务档次降低而产生的损失。

  观光旅游常常会受到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旅游服务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很可能会受制于客观因素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例如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国内大量景区关闭、多地加强对人流和交通的管控、国外签证政策收紧等原因,境内与境外旅游都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矛盾频发。当纠纷出现时,游客与旅行社都要积极妥善化解矛盾,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也提醒大家,外出旅游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如果认为旅游服务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建议大家更换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文本要规范,明确出游的行程、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娱乐的项目、住宿及餐饮的标准、购物次数、保险的办理、旅行费用的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一旦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便可以依据双方所订立的旅游服务合同来判定各方的责任,化解矛盾和纠纷。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