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古往今来,美好的爱情都是人们的向往和追求。恋爱期间的“甜蜜”往往让人忽略了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这也为诸如“同居暴力”、“杀猪盘”、“PUA”等借“爱情”之名不断突破道德底线、挑战法律红线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提醒您在恋爱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在遭受侵害时更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居遭受男友暴力该如何维权?
小娟与大强是同事,大强在工作上、生活上都给予小娟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互生好感,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小娟发现大强脾气暴躁、性格偏执、敏感多疑,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对小娟冷嘲热讽、谩骂恐吓,甚至在小娟辩解时殴打她,还扬言要毁了她。每次看到小娟被自己伤害的像只受伤的小鸟,大强又心生愧疚,痛哭流涕的寻求小娟的原谅。一次,大强酒后因琐事与小娟发生矛盾,对小娟拳打脚踢,还用板凳将小娟的口部、腿部打伤,邻居听到声音后报了警并将小娟送至医院。之后,小娟提出分手,大强开始不断对小娟及家人进行骚扰、跟踪、威胁。那么,面对大强的以上行为,小娟该如何依法保护自己呢?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上述权利。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一般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娟与大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生活,大强对小娟实施暴力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小娟的合法权益。小娟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强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必要,也可以就大强实施暴力的行为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大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大强骚扰、跟踪、接触小娟及其相关近亲属或迁出共同住所。
【法官提醒】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涉及情感因素,具有私密性。遭受暴力侵害的一方也往往因克制忍耐或对遭受对方侵害的事实难以举证,不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甚至,某些故意伤害恋人身体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因取证困难也不能受到有效惩罚。法官在此提醒,恋爱时除了考虑感情因素,也要理性考察对方的人格、品行,一旦发现对方有暴力倾向要尽快远离或寻求帮助。遭受暴力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同居的证明、监控、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等,必要时及时报警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转给男友的钱还能要回吗?
小美与大勇通过网恋平台结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时,为表达爱意双方多次在节日期间互赠礼物、互发小额微信红包。大勇自称证券公司高管,交往不久便开始以注册新公司、投资项目、支付房租等借口陆续向小美借款共计10余万元。小美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甚至通过透支信用卡或网络借贷的方式满足大勇的要求,大勇也口头承诺很快就会归还。沉浸在恋爱中的小美并没有要求大勇给自己写借条。然而,就在小美因着急偿还网络贷款而催促大勇还钱时,大勇却称上述款项是俩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支与投资,并逐渐冷落小美还拉黑了她。那么,小美还能要回这些钱吗?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美与大勇之间的微信小额转账红包,若是为节日祝福,符合恋人之间表达情意的正常赠与情形,且未明确备注借款的,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财产已经转移且没有法定事由的,即使要求对方返还通常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上面的案例中,大勇明确向小美提出借款要求,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小美若能提供转账给大勇的银行流水、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大勇返还借款。
【法官提醒】
恋人间互相转账是表达感情的方式之一。恋人间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借款时一般不会写借条,这也为出借方要回款项增加了难度。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是借贷,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恋人间借款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流水和交易记录,如需支付大额现金,则应该保留好银行的提款记录,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此外,当认识不久的恋人开始不断借款时一定提高警惕,多方核验对方身份,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借“爱情”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免“人财两空”。
被女友诋毁该怎么办?
小莉与大鹏曾是一对恩爱情侣。一天,小莉偶然发现大鹏与其他女性一起吃饭、举止亲密,怀疑大鹏出轨,但遭到大鹏坚决否认。小莉仍疑心重重,多次与大鹏争吵,再加上大鹏因工作繁忙对自己爱答不理,小莉因爱生恨,为了宣泄情绪,便在微博上贴出了大鹏和其他女性的合照,配有说明大鹏出轨第三者,大鹏是“渣男”、“生理畸形”、“心理畸形”、“垃圾畜生”、“败类”等的表述,并发表了大鹏有精神抑郁,用暴力致女友怀孕流产等言论。同时,还向大鹏的同学、朋友、同事群发了大鹏道德败坏、出轨的消息。一时间,小莉的言论激起大家对大鹏的负面评价,给大鹏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大鹏多次私下要求小莉删除相关言论,小莉都无动于衷。那么,大鹏该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害人若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要求行为人予以赔偿。上面的案例中,小莉为宣泄愤怒情绪,肆意在网上对大鹏使用具有人身攻击、侮辱性的词语进行贬损,对大鹏的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涉及对大鹏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大鹏因此遭受如精神抑郁、有自杀倾向等严重的精神损害,可要求小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恋人间出现矛盾属于正常现象,但若故意使用贬损对方人格的言辞或动作进行侵权,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属于用侮辱或诽谤的方式侵犯对方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刑事犯罪。法官在此提醒,即使是亲密的情侣,也需要对对方的人格权保持尊重,随意践踏恋人的名誉和感情不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