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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

本站发表时间:[2017-11-28] 来源:政府公报 作者: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12-01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京司发[2017]94号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2017-10-12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司发〔2017〕94号

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已于2017年9月11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9月30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

为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及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

(一)委托人是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的; 

(二)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并经互联网门户网站、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三)案件争议时间长,从鉴定事项发生到委托鉴定之日超过五年(含五年)的; 

(四)本次鉴定属于同一鉴定事项进行三次以上(含三次)鉴定的; 

(五)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以上(含三名)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的案件; 

(六)委托人对鉴定人有特殊要求,需选择三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同时需要三名以上专家进行复核的案件; 

(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案件。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情形、鉴定费用金额和收取方式,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按照《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缴费当事人。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鉴定工作后发现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后,重新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签订补充规定,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缴费当事人。缴费当事人不同意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按照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进行收费,可以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京司发(2009)417号文)同时废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