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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划扣存款偿债 储户要求返还被判驳

本站发表时间:[2017-11-24]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

陈女士曾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及借记卡各一张。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该银行划扣了陈女士在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4000余元,用于偿还其信用卡欠款。陈女士称,其借记卡与信用卡并未关联,虽然信用卡账户有欠款,但是银行无权在不经其允许情况下私自划扣其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于是,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归还划扣的4000余元,并赔偿损失4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请。

诉讼中,该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交了有陈女士签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中明确约定陈女士作为信用卡申领人同意该信用卡中心扣划其在本行其他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抵押物用于清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欠款,如需扣划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则申领人陈女士同意放弃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划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

【法官释法】

陈女士在借记卡中的存款非经其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支配使用,其信用卡透支使用的资金能否以其在该银行的存款偿还,亦应当以陈女士的意思表示为准。陈女士在申领信用卡时,与信用卡中心签订了领用合约,该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行。

合约明确约定,陈女士未依约还款等行为给信用卡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时,信用卡中心有权扣划其在本行其他账户的存款。所以,信用卡中心从陈女士借记卡账户内扣划资金用于偿还信用卡部分欠款的行为,没有超越双方的约定,不能认定信用卡中心的行为违反合约。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本案中,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划扣陈女士存款是基于其授权,因此,这一划扣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亦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签订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有权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予以解释说明,以确保自己在清楚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前提下,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供稿单位:海淀区政法委]   [责任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