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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商业三者险可否免赔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18]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中秋节即将来临,想必大家已经收拾好行囊,准备整装待发出门嗨了吧?先别着急惦记远方的风景,小编给您提个醒儿:驾车外出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开心出去玩,安全把程返。为了让大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保险理赔等有更加直观、更加深刻的认识,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假期远行 谨防交通事故”新闻通报会,整理出了一些案例,为大家送上了一份法治大餐。

案情介绍

原告尤某家属诉称,1月5日6时,尤某乘坐孟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港澳高速出京方向40.5公里处时,车辆右前部撞到卜某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此时,胡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孟某车右后部相撞,造成乘车人尤某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孟某承担主要责任,胡某、卜某承担次要责任,尤某无责。

另查明,卜某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运营涉案车辆,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卜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1 00万元)。胡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中煤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30万元)。尤某家属起诉卜某及运输公司、胡某及两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因卜某在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是违法行为,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予免责。

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

卜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卜某,并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运营该车辆,因此卜某与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卜某所驾车辆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约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保险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予免责。据此,法院判决卜某、运输公司、胡某及两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均对尤某家属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虽然都具有风险分摊功能,但二者在功能定义上有所不同。交强险以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第一要义,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三者险有商业性和盈利性,其主要目的是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被保险人方具有明显过错情形下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时,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先行赔偿。而商业保险有商业性和盈利性,完全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原则来约定免责等相关条款。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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