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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饮酒后打架 饭店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18]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丽婷

【案情回顾】

刘小同(化名)、韩小学(化名)、隗小聚(化名)、丁小会(化名)等20人均是同一中学的学生,假期约在假日饭店(化名)聚餐,假日饭店向其出售啤酒及白酒若干。

吃饭期间,刘小同因喝酒问题与韩小学发生矛盾。在韩小学去厕所时,刘小同用啤酒瓶将韩小学打成重伤。最终,刘小同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韩小学将刘小同及其父母、假日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假日饭店对在其经营范围内就餐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假日饭店明知刘小同等聚餐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大量销售酒水,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韩小学的损害结果与假日饭店的售酒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假日饭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且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酒店、KTV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

对于未成年人,更应提高认知,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避免悲剧的发生。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