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18年专题 > 你在团圆 我在岗 首都政法干警守护你的团圆之夜 > 安全防范

未“碰撞”的交通事故与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18]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中秋节即将来临,想必大家已经收拾好行囊,准备整装待发出门嗨了吧?先别着急惦记远方的风景,小编给您提个醒儿:驾车外出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开心出去玩,安全把程返。为了让大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保险理赔等有更加直观、更加深刻的认识,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假期远行 谨防交通事故”新闻通报会,整理出了一些案例,为大家送上了一份法治大餐。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诉称,12月5日17时许,其乘坐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路某路段时,与被告冯某由东向西驶来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原告张某受伤。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此案无原始现场,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被告冯某认为,当时因担心原告张某的三轮车撞上其轿车,故向右打轮躲避,双方车辆并未直接碰撞,此次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被告冯某不应承担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

该案审理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以及在车辆与受害人未接触的前提下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两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列明了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且根据庭审调查在事发路口双方车辆客观上存在相互躲闪的事实,已满足交通事故的界定要件,故属于交通案件。被告冯某在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骆某在人行道上骑行、在发现被告车辆后继续行驶等情况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在多车事故中,相互碰撞是常态。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前车掉落东西,后车避让不及发生损害,或前车为避让违规超速行驶的后车与护栏发生碰撞等均可能构成交通事故。未与事故主体直接碰撞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先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其次对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确认。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