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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酒后游泳出事故 组织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18]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丽婷

【案情回顾】

王小安(化名)组织唐小全(化名)、牛小第(化名)、杜小一(化名)等九位同学到其家中聚餐。

聚餐过程中唐小全与其他人员一同饮酒。饮酒后唐小全约其他同学一起去河中洗澡。王小安未进行劝阻,其他在场人也未进行提醒。因涉案水域较深、水流较急,唐小全不慎进入深水区溺亡。

唐小全的父母将王小安、牛小第等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安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应知道饮酒后去游泳存在危险性,对唐小全去游泳的提议未予劝阻。

共同到河中游泳时,王小安亦未能提醒并有效阻止唐小全到深水区玩耍,对唐小全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王小安的监护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相应的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只有在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责任。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进行合理照顾提醒义务。尤其在饮酒后,更应对聚会相关人员的酒后游泳、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劝阻,否则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