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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超载 商业三者险免赔10%的约定是否发生效力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18]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中秋节即将来临,想必大家已经收拾好行囊,准备整装待发出门嗨了吧?先别着急惦记远方的风景,小编给您提个醒儿:驾车外出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开心出去玩,安全把程返。为了让大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保险理赔等有更加直观、更加深刻的认识,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假期远行 谨防交通事故”新闻通报会,整理出了一些案例,为大家送上了一份法治大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家属诉称,12月10日晚,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昆高速出京时,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张某死亡、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马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30万元)。马某为张某某所雇佣的司机。受害者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787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因事故车辆超载应免赔10%。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马某系张某某雇佣的司机,其在履行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故应由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了超载免赔10%,而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明确告知,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10%,该部分由雇主张某某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

本案仍然是涉及对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除上个案例提到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往往约定无证驾驶、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免赔外,对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上的其他免责条款,如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车辆超载、超速行驶等情形,法院应严格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已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如果已经进行提示说明,则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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