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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酒后驾车出事故 同行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18]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丽婷

【案情回顾】

李小严(化名)过生日,组织同学舒小禁(化名)、何小饮(化名)、袁小酒(化名)等一起聚会。聚餐过程中何小饮与他人一同饮酒。饮酒后,何小饮、舒小禁一同骑摩托车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何小饮不幸身亡。

何小饮的父母将李小严、舒小禁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事故发生时舒小禁虽尚未成年,但其对饮酒驾车之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而舒小禁在明知何小饮已饮酒的情况下,不但未有效制止何小饮驾车,反而与其结伴同行。故舒小禁对何小饮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舒小禁与其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学生虽系未成年人,但对饮酒后人的意识、行为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应当是能预见到的。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其有阻止同伴实施危险行为的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作为聚会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者,对于已经饮酒的同学要做好安全提醒,有效制止酒后驾车、酒后游泳等危险行为,以免发生意外。

假期中,同学聚会非常普遍。

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对自身行为及后果缺少认知与判断能力,饮酒还会明显降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因此,聚会期间一定不要饮酒,饮酒后严禁进行游泳、驾车等危险行为。

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帮助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引导孩子理性聚会、安全出行。

饭店、KTV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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