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7mg/ml。
法院审理
被告人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危害他人、自身生命安全,并且这种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这里提醒大家,饮酒后应当选择代驾或其他交通方式,切勿自行驾车。另外,乘车人也应自觉拒绝乘坐由已经喝酒的人驾驶的车辆,并积极劝阻喝酒的人不要再驾车,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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