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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揽胜沙漠越野改变使用性质?法院:保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19]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孙莹
  娄先生开着自己的路虎揽胜越野车在沙漠景区越野发生事故,在花了近30万元修车后,保险公司却以娄先生驾车冲沙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记者2月19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赔偿娄先生修车费、施救费共计30万余元。
  2019年6月,娄先生驾驶自己的路虎揽胜越野车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库布奇旅游景点游玩,在驾车冲沙丘时失去控制侧翻,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后,娄先生找拖车公司将车辆拖回北京的修理厂,花了近30万元维修,但保险公司调查之后却拒绝赔付。娄先生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保险公司解释说,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家用和营运,娄先生的路虎车使用性质是家用非营运,而越野属于竞技活动,家用车辆不应用于沙漠越野活动。娄先生事发当天在沙漠地区顺着沙丘的走势冲上坡冲下坡,将车辆用于沙漠越野、冲沙,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致使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对此,娄先生十分不解,保单中明确记载着投保车辆是揽胜越野车,是路虎旗下性能极佳的越野汽车,将越野车用于越野并不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这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就应当预见到的。另外,娄先生说自己这是第一次去沙漠冲沙,不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声称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家用非营业和运营,但此案中却没有证据证明娄先生将车辆用于运营,也不能充分说明将车辆用于越野就属于运营行为,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娄先生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至于娄先生驾车冲沙是否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法院认为,相较于一般情形下在正常路面正常路况下行驶,娄先生将车辆用于沙漠越野,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但这是否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还需要综合考量。保险车辆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此案中,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娄先生的车辆不能用于越野或者在非正常道路行驶。而且,被保险车辆是越野车,根据一般人的理解,越野车具备一定的越野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越野车被用于一般性越野也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被保险机动车有可能会被用于在特殊路段使用或越野。另外,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明娄先生持续性、多发性地越野冲沙。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娄先生保险金和施救费共计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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