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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条款” 保护身边的凡人英雄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5]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惩恶扬善、见义勇为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近年来
  网络偶发
  见义勇为者受伤无人赔偿
  见义勇为者反成被告等事件
  让“救不救”“扶不扶”
  成为热议话题
  2021年1月1日颁布的
  民法典针对上述问题
  设立了“好人条款”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为乐于助人者护航
  1、见义勇为者救助他人时受到损害,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一
  某日下午,张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将人行道上的王某撞倒,王某倒地受伤,张某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朱某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某电话报警,被肇事者张某发现后停车殴打,朱某被打伤。最终,警方将张某抓获。
  好心的朱某被肇事逃逸者张某打伤,是否有权请求补偿呢?
  解读
  该案中,张某将见义勇为的朱某殴打致伤,张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王某作为受益人亦可出于道义层面考量,自行决定是否对张某予以适当补偿。
  2、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谁来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又不具备,那么作为受益人是必须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的。因为,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补偿就转变为一种义务,以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某日中午,一农家乐因厨房的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紧急之下,正在就餐的宋先生和吴先生不顾自身安全,冲入火海,将厨房的5只液化气罐转移到安全地带,避免了潜在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而宋先生和吴先生却因此被大火烧伤。经鉴定,宋先生构成九级伤残,吴先生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宋先生和吴先生要求农庄给予补偿。
  解读
  农庄应否给予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宋先生和吴先生本没有法定义务出手帮助转移液化气罐,二人为了保护农家乐场所和人员安全勇敢出手相助而受伤,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案例中的事件系意外事故,没有侵权人,所以二人要求作为受益人的农庄给予补偿合法合理。
  3、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自愿性、利他性、紧急性的条件下,见义勇为者所造成的受助人损害,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条款消除了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时的顾虑。
  典型案例
  小徐和小方是医学院的同学,两人结伴出游,在火车站候车厅等车时,偶遇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倒地不起。小徐和小方见状立马伸出援手,利用所学医学知识给老人做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遗憾的是,后来老人送医后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老人的家属认为小徐和小方不具备行医资格,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老人倒地不起的紧急情况下,二人自愿利用自己具备的医学知识进行救助,且主观上没有造成被救助者死亡的故意,故二人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民法典的“好人条款”传递出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法官在此提示,要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面对危急情形,我们在伸出援手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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