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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如此买卖?违法“生意经”念不得!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14] 来源:朝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不止,公民在互联网时代逐渐成为“透明人”。今天,朝检君介绍的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机关不仅对其提起了刑事诉讼,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6月,一直经营网店为生的唐某某在微信群内偶然间接触到兼职“引流拉客户”等信息,随即萌生了以此挣钱的想法。所谓引流,就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在网络上获取一些网民的数据,包括电话号码、归属地和手机型号等。唐某某便利用“爬虫”软件在互联网上截取公民数据,然后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将数据打包出售。
  2021年7月,自称教育公司上班的荣某某和白某某联系到微信群的苗某某,并告知其缺少客户渠道资源,需要其寻找客户数据渠道,并向其提供了目标客户经常浏览的网页地址。苗某某此时产生了违法犯罪的念头,于是在微信群聊内添加了唐某某好友,在协商好价格后,唐某某便利用“爬虫”软件在目标客户经常浏览的网页地址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事后,唐某某以每条0.6元的价格出售给苗某某,苗某某转手将其以每条0.8元的价格出售给荣某某和白某某。
  荣某某和白某某在购买目标客户个人信息后,便利用这些信息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荣某某和白某某电子设备内查获苗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9000余条。
  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荣某某和白某某等人电信诈骗一案中,引导侦查机关和技术人员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和恢复,成功固定了苗某某与上游唐某某、下游诈骗团伙荣某某和白某某的信息通联和资金交易等证据,还原了唐某某经由苗某某向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并据此将苗某某和唐某某追捕追诉到案。
  经依法审判,苗某某、唐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两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苗某某、唐某某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人民币七万一千六百元、一万九千六百五十元,同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朝检君提醒
  一定要提高个人信息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同时切忌为了蝇头小利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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