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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未来的你】“1+5>6=实”,检察官带你了解“社会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25] 来源:顺义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编者按
  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社会所有组织及公民的一切社会活动,都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不允许任何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存在。
  保护少年的你
  这节课,顺义未检小蒲老师
  和大家讲讲社会保护的话题~
 
  什么是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全社会全方位的保护。涉及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交通、纸媒和网媒、生产销售等领域。提供的保护全方位,既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如“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如“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
  助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难题”,凝聚各方合力,让全社会都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中来,推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28日之前,故宫博物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规定对6岁以下或身高1.2米以下儿童,以及每周二统一预约的中小学生免费。换言之,除此之外,对其他未成年人均收费。
  【检察官说法】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培养未成年人爱国主义精神、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的爱国热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检察履职】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存在向未成年人收费的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随即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面向未成年人收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把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助推我区职能部门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依法履职尽责,顺义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专项活动,走访调查、沟通协商。经过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故宫、天坛等多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把爱国主义教育“从娃娃抓起”落到实处。
  精准发力剑指非法雇佣童工
  【典型案例】
  小张、小王、小刘、小周既是老乡,也是朋友,均是未成年人,其中小周年仅15周岁,其他三人16周岁,四人一起来京找工作,均受雇于我区某餐饮公司,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
  【检察官说法】
  公司为了压缩成本,雇佣未满十六岁的童工,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检察履职】
  该案例系顺义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雇佣童工的情形,根据顺义区检察院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未成年人合法劳动权益保护合作协议》和相关合作机制,顺义区检察院一方面通过自行侦查和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时固定上述餐饮公司非法雇佣童工的证据,另一方面,将该非法雇佣童工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该局核实查处。后人社局根据顺义区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在调查核实后,对上述餐饮公司作出处罚5000元人民币的决定,并加大对我区非法雇佣童工的线索排查和普法教育,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努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
  入职查询制度为未成年人筑起“保护墙”
  【典型案例】
  曾从事少儿培训教育的男子张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张某刑满释放后,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少儿培训教育?
  【检察官说法】
  为了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入职查询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少儿培训教育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之一,张某作为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当然不能再从事少儿培训教育。
  【检察履职】
  如果张某成为漏网之鱼,又被聘从事少儿培训教育,则人民检察院发现此情况,可以向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提示并督促涉案单位及时将张某解聘。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专项监督筑牢未成年人“无烟”屏障
  【典型案例】
  中小学内或者周边往往存在一些便利店或者小超市,为孩子们提供食品、学习用具等,也有少数门店同时存在出售烟酒的行为,特别是一些中学周边,如果小卖店内同时出售香烟,则很容易吸引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们购买尝试,甚至在校园内跟风效仿。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根据规定,学校门口小卖部的售烟行为是违法的。另外,学校、幼儿园周边也不可以售酒、彩票,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检察履职】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在学校周边违法销售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校园周边商户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专项监督活动,顺义区检察院创新思路、积极履职,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摸排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128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园周边安全调查,排查出个别学校周边100米内存在售烟点的问题,随即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座谈、磋商,形成合力,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相关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工作,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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