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梦想。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呵护家庭的梦想。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在经历三次修订后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紧贴时代背景变化,与时俱进、恰逢其时,系统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补齐线上、线下各环节短板,打造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体系。
正值“六·一”儿童节来临,暨《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孩子、家长来提问,法官悉心作解答,让我们一同聊聊“未成年保护那些事儿”!
家长
“神兽”们居家太调皮,好在有手机作为“哄娃神器”,哭闹时一部手机全搞定。
法官
注意啦!对于孩子们使用手机上网,家长们一定要警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因此,对于孩子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家长不能听之任之,而是应当及时予以正确引导,帮助孩子合理安排上网时间,自觉远离不良信息。
家长
孩子多数时间是我照顾的,现在我们夫妻要离婚,孩子理所当然要由我养育。
法官
家长别忘了听听孩子的意愿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学生
主科老师们总以“体育老师有事”为由占用大家的锻炼时间,这周和小伙伴儿的足球计划又落空了。
法官
老师随意占用学生体育课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生
在学校遭遇校园欺凌后,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不敢将情况告诉老师。
法官
在遭受校园欺凌后,同学们不要有所顾虑,而是应当第一时间将情况告诉老师,并由学校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哪些场所,又有哪些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法官
让我们一起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和59条的规定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
1.在学校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2.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只有在法定节假日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难以确认是否成年的,经营者应当核验身份证确定是否是未成年人。
学生
终于要放假了,到时候和小伙伴儿约好玩个通宵。
法官
这种做法既不健康,更不可行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学生
大家都说我唱歌很好听,我可以自己注册直播账号成为网络主播吗?
法官
这要以未成年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区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1.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2.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学生
国家对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工作人员有哪些从业要求?
法官
国家建立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及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解聘。
家长
孩子遭遇性侵报案后,如何避免询问过程中造成的“二次伤害”?
法官
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上述机关还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关心守护广大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未来,通州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扎实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断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让每一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