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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套路辨真伪,做理性投资者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14] 来源:房山检察 作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研究投资产品,尤其是金融产品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私募基金也顺势走进了人们的视线。投资市场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履历光鲜,办公写字楼豪华高档,产品推介会一掷千金,让很多投资人感觉这个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很有实力,这些外在的表现似乎是给了人十足的安全感。而事实上,投资市场鱼龙混杂,很可能您投资的并不是基金,而是被集资诈骗了。
  以基金合同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类犯罪日趋普遍,所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房山检察院基金小镇检察服务e站和小镇投教基地联合推出检察e金融线上课堂,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跟您聊聊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市场的那些套路,给您提个醒儿,帮助您做个理性投资者、避免财产损失。
  私募基金领域可能涉及多种犯罪类型,但是只要我们面对这些套路的时候保持清醒的认识,冷静的思考后再做决定,就可以避免绝大多数的骗局。犯罪行为不管是打着什么旗号,其实本质都是一样的,防范措施也有相通之处,以私募基金为例,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同内容
  一份假的基金合同往往在形式上也会很全面、很详尽,需要从合同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判断。
  1.合同标的是基金份额还是“资产包”
  如果您看到的合同名称包含“资产包”或者同类词语,那么您就要警惕起来,这不是基金合同,对方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2.合同中或者口头承诺时是否有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条款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您在合同中发现有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条款,那么集资人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投资者是否有权在冷静期解除合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并要求有回访程序,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果投资者要求解除,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而涉嫌犯罪的或者违规的私募投资,很多的所谓的“基金合同”的确在条款中设置冷静期,但却在冷静期内剥夺了投资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如果您发现在“冷静期”内出现“不得撤销”的字眼,那么这份合同就不是基金合同,对方很可能在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募集资金账户是募集单位的账户还是其他单位的账户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分类介绍如下:
  (1)如果提供给投资人的募集资金账户是向您募集单位的账户,那么在合同中应该有排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条款。
  (2)募集资金账户是非募集单位的情况,则募集账户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如果募集单位通过自己单位的账户募集资金,则在合同中必须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条款,否则募集单位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是否有明确的募集期限
  绝大多数集资诈骗合同标注了募集期限,从1个月到数个月不等,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这就是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也给对方的辩解提供了空间。
  6.是否有明确的募集成功和募集失败的条件和通知方式
  关于募集资金成败的条件和标准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如果缺少这个项目,首先这是一个不规范的合同,同时由于标准不明造成的纠纷没有依据,一旦涉嫌犯罪,对方会提出诸多辩解导致维权不力。再如有的集资诈骗合同约定募集成功与否以管理人网站上发布通知书为准,但实际上从来没有建立过官网。这些都是非常容易用来识别正规私募基金和集资诈骗的方法。
  7.是否有明确的份额登记机构
  合同中应该约定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投资人应当询问机构的具体名称,地址,资质等等基本信息,对机构的能力做一个评估。
  2 资金募集程序
  1.募集应针对特定对象,即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本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如果您的个人净资产和金融资产都没有达到标准,且募集资金的机构也没有给您做问卷调查对您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那么您遇到的可能不是基金管理人,而是个骗局,这时候要提高警惕。
  2.宣传推介不能向不特定人公开宣传
  只有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募集机构才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您是通过短信或者传单、互联网或者电视广告等方式了解到该产品,那么您就要警惕,这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3.对外募集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如果您发现募集到的投资者人数超过二百人,那么您投资的就不是私募基金,很有可能是被集资诈骗或者诈骗了。
  4.不能做出任何高息、高回报利诱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在推介私募基金时是不能向投资人作出业绩承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3 登记备案情况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很多公司为了吸引群众来投资,不惜花重金对自己的办公场所和人员进行包装,经营场所挂着营业执照和业绩证书等,使之看上去更具有可信度,但是我们要擦亮眼睛,多几个心眼儿。
  1.不要单纯从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名称上判断一个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是否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审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要通过官方途径审核和证实基金管理人的资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本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在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登记,私募基金需要备案,负责登记备案的单位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任何人都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网上(https://www.amac.org.cn/)查询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相关机构以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
  4 及时追踪投资后的产品运营情况
  投资任何金融产品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建议投资者一定要及时追踪投资项目的进展和运营情况,可以通过对产品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一旦发现问题,尽早退出,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
  这里呢,给大家介绍几项基金管理的制度,这些也是辅助我们判断投资是否可行的因素。
  1.基金资产独立和账户专用制度
  基金财产应开立专门账户管理和使用,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不得混同从事投资活动。
  2.投资人有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重大事项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另外,如果投资协议中有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而实际却从未提供,那么募资机构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总之,投资者从事投资理财活动,要多思考、勤学习、细辨别、不轻信、不盲从,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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