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3年专题 > 预防为主,生命至上 消防普法,脚步不停 > 消防普法

徐某诉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7] 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作者:
  典型案例一
  徐某诉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识,出租方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事故发生前,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事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已使用年限过长,增加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生活中,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并不少见,多数人不知晓家用燃气灶具也有“保质期”,而是采用打火机、点火棒点火等“小妙招”作为救急措施。但上述救急措施及使用超过期限的灶具行为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系因燃气灶具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假使本案中有任何一方自觉遵守《民法典》《消防法》,牢记消防常识,则本案事故即可能避免。徐某作为承租人,在发现房屋燃气设备存在隐患时,应避免使用,或采取符合消防安全的措施处理解决;晋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如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存在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可拖延处理,推卸责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双方都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原则的指引,尽到注意义务,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掉以轻心而酿成大祸。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