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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诉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7] 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作者:
  典型案例二
  薛某诉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房屋出租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
  薛某取得某三层商业用房所有权后,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即加建了四层和五层。2020年,薛某将该建筑出租给某公司作为个人工作室。2021年,该商用房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五层主体建筑、内部装修物品等不同程度受损。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系四层东侧沙发位置处,该处位置附近有电视机、音箱等电器;四层东侧墙壁中部电视机烧损较重,东墙北侧亦存在烧毁严重仅剩内部电器残骸的金属框架,火灾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用火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现薛某就火灾损失向某公司主张赔偿。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现有情形不能排除现场使用电器引发火灾的情形,且起火点附近放置电器双方均有,本案现有条件无法认定具体引发火灾的电器系何种电器及属于哪一方所有。在此情形下,本案起火点附近放置有某公司的电器设备,且某公司作为事发前涉案房屋及房屋内电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及现场控制人,对于火灾隐患的消除更具备现实条件及较高义务,故其对于本案火灾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过错。薛某作为出租人,亦不能排除其自行提供的电器设备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且涉案房屋四层未经消防审批,薛某亦未举证证明其自建部分通过消防验收及审核,故客观上亦不能排除由此导致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形,故薛某一方对于火灾所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进一步明确引发火灾的具体原因的情形下,双方应就火灾引发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在无法将本案火灾原因锁定于电气线路抑或用电器故障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就火灾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房屋所有权人私自加建房屋,该自建部分未经消防审批验收;房屋承租人是火灾发生时房屋的使用人和控制人,对房屋内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负有更实际的管理职责,故双方均应对火灾发生及损失的扩大承担部分责任。本案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从法治原则的角度出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控制使用人对于火灾发生的责任及预防义务,对本案责任进行公平分配。从而敦促民事主体依法依规从事民事活动、恪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中的防火义务,对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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