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生命至上

从1992年起,每年的11月9日被定为全国消防日,11月为全国消防宣传月。今年的11月9日是第32个全国消防日,主题为“预防为主,生命至上”,旨在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政法系统各单位积极开展各类消防安全“执法+普法”活动,提升群众安全意识,保障安全发展大局。

消防普法
未标题-2.jpg商业办公与人员居住混用一房,由谁对火灾事故承担责任… … 11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三中院近年来审理该类案件的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向相关主体发出提示建议,并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特点,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赁及管理、电器、燃气等操作合规性问题编织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框架内,确定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详细>>

案例1.png徐某诉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识,出租方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责任。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详细>>

案例2.png薛某诉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房屋出租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分担。薛某取得某三层商业用房所有权后,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即加建了四层和五层。2020年,薛某将该建筑出租给某公司作为个人工作室。2021年,该商用房内发生火灾,造成四、五层主体建筑、内部装修物品等不同程度受损。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系四层东侧沙发位置处,该处位置附近有电视机、音箱等电器;四层东侧墙壁中部电视机烧损较重……详细>>

案例3.png某餐饮公司诉严某、刘某、王某、某燃气公司、某液化气销售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液化石油气送气工为餐馆送气检修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成因分析及责任分担。 2016年5月,某餐饮公司因店内厨房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不好用,要求送气工刘某来店检修。刘某在店内存放气瓶的房间对气瓶及软管检查、处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由于气瓶间通风不良,且当时距气瓶间不远处有点燃的、正在使用的煤气炉,因此气瓶间发生闪爆,造成刘某、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三人受伤……详细>>

案例4.png丁公司诉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童某、高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违规出租农场场地,放任他人在场地上加盖库房出租,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有关主体应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8年,甲公司将案涉场地出租给乙公司。2019年3月,乙公司将案涉场地转租给童某、高某,该二人系合伙关系,在场地上加盖厂房用于经营仓库,并将7号、8号仓库分别出租给丙公司、丁公司。2019年12月,丙公司租赁的7号仓库发生火灾,起火系因该库房内充电柜的锂电池电瓶电气线路故障所致……详细>>

案例5.png某饭店、郑某诉某储罐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燃气供应者、餐饮经营者未依法依约履行检查义务等,应分别对火灾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016年,某饭店将其经营的案涉店铺租赁给郑某用于餐厅经营。2017年3月,郑某以某饭店(乙方)的名义与某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以下简称某储罐站)(甲方)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约定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详细>>

案例6.png曹某父母诉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赵某、张某、李某、陈某生命权纠纷案——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物业公司应对火灾事故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案涉房屋起火时张某、曹某在房屋内居住。物业甲公司接到消防检测器的报警后前往救援。到场时,张某已自行从房屋逃出,曹某未能离开。后曹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赵某系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为办公。李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租赁涉案房屋作为乙公司办公场所,张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房屋由张某、李某、曹某、陈某共同居住。详细>>

未标题-3.jpg露天焚烧秸秆危害多,不仅污染空气,加剧雾霾发生,还会影响人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涉嫌犯罪。2023年9月30日17时许,南梨园村村民赵某某在已收割的耕地违法焚烧农田秸秆引发火灾,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房山消防提醒您,焚烧秸秆涉嫌犯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详细>>

未标题-5.jpg火灾看似离我们很远,但火灾隐患时刻围绕在我们身边。大部分的火灾都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甚至由不起眼的日常行为导致的。只是不当行为没有引发严重后果,人们就误以为这么做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风险就是风险,一不留神可能会酿成大祸。那么,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了人、财、物的损失,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分担?是否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况?我们一起跟随北京朝阳法院法官进入《法眼看剧》。详细>>

未标题-4.jpg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租住的房屋因煤气泄漏发生爆炸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某日,石某下班回到租住房屋后发现家中燃气停气,换卡购气之后,其将燃气卡插入燃气表,随即听到燃气表运转声并闻到异味。于是石某打电话向燃气公司询问原因,燃气公司答复称此情况为燃气表在上气,应当开窗进行通风并检查燃气表电池是否需要更换。随后,石某购买电池并完成安装,但是在打开燃气灶时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最终导致石某中度烧伤。事后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厨房燃气软管破损导致燃气泄漏。石某提起诉讼,请求房东李某和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详细>>

未标题-6.jpg秋冬季节、天干物燥,对于火灾隐患要时刻防范,特别是身边的小事不容忽视。有人家里的插线板坏了,用胶带缠两下继续使用;有人将出租屋违规隔断成更多的房间或者加盖,以获取更大利益……这些行为都将造成安全隐患。水火无情,生产生活中,房东也好,租户也罢,安全这根弦不能松懈,经常排查安全隐患,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事故,人身、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损失。幸福生活,首先要平平安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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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要记牢,灭火神器应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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