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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机票被捆绑“隐形”增值服务?平台构成欺诈需退一赔三!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1]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
  “捆绑销售”是常见的电商促销手段,商家将几种商品或服务打包捆绑同时出售,并给予一定优惠,进而增加不同商品或服务的销量,获取更多利润。同时,消费者购买打包的“套餐”,也能比单买更加优惠。这样的促销手段本可以实现双赢,但有些商家却动起了歪脑筋——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某代销平台购买机票,却被平台神不知鬼不觉地捆绑了外卖礼包……一起来看这起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购票时,平台显示成人票票面价格280元,机建+燃油费70元,另外可享受优惠40元,原告最终实际支付人民币310元。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机票所属航空公司的官方软件上查询,发现该客票实际票面价格为230元,机建+燃油费70元,总计300元,并非原告在购买时平台显示的350元。
  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机票款310元,并三倍赔偿930元。
  被告辩称,平台的后台记录显示,原告订购的服务为“HU机+外卖”,涉案机票实际是机票加外卖礼包的联合产品,包含两个服务,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主张根据其平台的后台记录,原告所购服务为“HU机+外卖”,支付价款包括由被告提供的外卖服务,但原告的订单截图上并未列明其所购服务存在“外卖”一项。被告所称10元价款为“外卖超值礼包”的费用,该费用明显属于非机票本身价格的额外支出,无论是被告客服一开始所称的该费用为等值外卖券,还是庭审中辩称的其为平台会员权益的对价,其性质皆可认定为额外的增值服务。同时,原告表示未收到被告的“外卖超值礼包”内容,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发放该礼包。
  被告作为平台运营者,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然而,被告未明确向原告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和金额用途,原告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也无法拒绝支付10元的额外费用,被告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除此之外,被告在购买界面标明“另外可享受优惠40元”,使用户误以为从被告平台购买机票的价格低于其他购买途径,存在主观上积极引诱用户购买的故意,实际上非但没有优惠反而提高了价格,导致原告处于不公平、不透明的交易环境,并且最终导致原告支付了高于原机票价格的价款。
  综上,被告主观上具备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基于被告的隐瞒、未加以提醒及其标明的优惠信息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由此,被告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退一赔三的诉求于法有据。由于诉讼过程中,被告已退回全部310元机票款项,并得到原告的当庭确认,因此法院仅支持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责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三倍购物款9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审判员  李文超
  平台设置虚假价格及优惠方式销售机票构成欺诈
  平台运营者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和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若平台运营者未明确向平台用户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及金额用途,则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或者平台在购买界面标明“可享受优惠xx元”,可实际上非但没有优惠反而提高了价格,也构成欺诈。平台最终不仅要履行返还价款的义务,还应担负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平台对达成交易时的页面信息承担举证责任
  涉案交易达成时的具体页面详情信息应该由平台运营者进行举证。若平台运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属于举证责任未完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受败诉风险。
  当事人双方对达成交易时展示的页面信息存在争议导致事实无法查明时,以前端页面为准
  后台订单记录由平台自行掌握,用户无从知晓,当后台数据与前端展示数据不一致时,出于公平、诚信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应以前端展示数据作为判断运营者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依据。
  维权指引
  本案是首个涉及机票代销平台价格设置的司法案例,认定了涉案平台以设置虚假价格及优惠的方式销售机票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情况,构成价格欺诈,平台应返还机票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在网络消费中,平台常常利用自身算法和信息优势,设置虚假优惠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案就如何认定平台的价格欺诈行为,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规范提供了参考适用,为外卖平台完善产品设计、组合和宣传具有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