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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下这份普法贴士 畅享“吃喝玩乐”中秋节

本站发表时间:[2024-09-17] 来源:十堰普法 作者:
  中秋节,是仲秋之节,在进入秋季的第二个月,以十五月圆为标志,这天正值三秋之中,故谓之“中秋”。中秋节自古便有祭月、赏月、吃月饼、看花灯、赏桂花、饮桂花酒等民俗,发展至今,更是增添了旅行出游,家人团聚等方式。
  假期在即,带上这份普法小贴士,可以让大家在吃喝玩乐的同时少些烦恼多些惬意!
  吃(谨防诈骗篇)
  “一腹金相玉质,两螯明月秋红”,中秋品蟹的传统由来已久,一方面因为螃蟹在秋天最为肥美,另一方面,蟹与“谢”同音,中秋家宴品蟹,也是在亲友从四面八方归来小聚之时,互致感谢之情。随着大闸蟹的畅销,提蟹卡快递诈骗手段随之而来。
  临近中秋节,家里老人签收了一份快递,打开一看是一张蟹礼提货卡。起初以为是哪个朋友送的,就帮忙给代收了。随后打开快递,照着提示操作,扫二维码、入群领礼品、下载App……心里不禁吸了口凉气,居然被骗子给盯上了。
  如何快速鉴别自己收到的是诈骗快递?
  小编整理了以下两点:
  01
  查询快递单号的物流信息。查不到订单详情,或者寄件人不认识、号码空号的,都不是正常真实的快递。
  02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羊毛可以薅,你总是要付出点什么作为交换的,所以切记,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和幻想,才是不被骗子侵害的关键!
  那么如果遭遇蟹卡骗局怎么办?
  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投诉:
  01
  收集证据:
  保存所有与该事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收到的蟹卡、任何与卖家的通信记录、购买记录等。
  02
  联系卖家:
  尝试与卖家沟通,要求退款或解决争议。如果卖家拒绝回应或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03
  报警:
  如果与卖家的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警方报案,说明自己遭遇了蟹卡骗局。警方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查。
  04
  向相关部门投诉:
  可以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商务部等部门投诉,说明情况,请求他们介入处理。
  05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证据确凿,涉嫌诈骗的行为严重,可以考虑寻求法院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喝(劝酒饮酒篇)
  在酒席上喝酒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受到损害,即使劝酒人没有犯欲伤害对方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小编提醒各位朋友,喝酒需适度,不要酒后驾车,更不要强迫他人饮酒、恶意劝酒。
  以下几种行为,劝酒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不喝不是男人”等语言刺激对方,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无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
  2、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
  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喝酒,但仍然劝酒,导致其疾病发作等情形的。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若饮酒人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
  4、酒后驾车未加劝阻
  酒友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玩(出行篇)
  中秋将至,想必大家都要趁着假期外出游玩。出行遇到一些意外不用愁,收下这些“锦囊妙计”做好万全准备!
  1、文明旅游要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买到假货“特产”可咋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强制购物不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乐(赡养义务篇)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句词表达了人们对远方亲人的思念之情与美好祝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不少子女以各种理由,对应由自己赡养的老人置之不理或推三阻四,这种行为不仅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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