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毁坏森林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力推动林木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彰显了司法护航绿水青山的使命和担当。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间,某公司在密云区某镇景区开发过程中,规划在山上修建旅游步道。在施工过程中,为降低山体陡峭地点的施工难度和施工成本,某公司擅自将山上自然生长的树木推倒并偷偷填埋。经群众举报,区园林绿化局立案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委托相关专家和机构对林木毁坏情况进行鉴定,最终认定共有2587株树木遭到损毁,树种主要为油松和侧柏,市场价值55514元。为恢复受损生态,区园林绿化局要求某公司进行树木补种并督促履行。在补种完毕后,区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对该恢复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补种树木符合标准。
补种验收完毕后,区园林绿化于2024年2月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版)及《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按照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标准,对某公司罚款人民币277570元。该公司对被诉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园林绿化局作为密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存在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在旅游项目步道施工过程中存在毁坏林木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尚未生效,且2009年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均规定毁坏林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区园林绿化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处以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最终,密云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林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多种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对于某公司在修建旅游步道时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园林绿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求该公司限期进行生态修复,验收合格后,对其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密云法院通过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和修复森林资源的司法担当,为密云区打造新时代首都生态文明建设金名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董振杰 通讯员 安淇 徐昊
图/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