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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商标我做主,其他人全都不许用!”丰台法院:未必!

本站发表时间:[2025-04-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徐斯博
  商标是企业向消费者展示自身商品或服务形象的“无形名片”,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如果在经营中突然面对其他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是否一定会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于2021年申请、2022年被核准分别注册“G***S***”商标及相关图形商标。被告乙公司系被告丙公司的唯一股东。2023年,甲公司以案外人名义从丙公司处购买设备一台(即被诉侵权商品),该设备及相关配件材料上均使用了“G***S***”及相关图形标识,甲公司据此主张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
  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辩称其二者不构成商标侵权,国外G***S***公司在甲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已经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G***S***”标识及相关图形,乙、丙两方认为其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相关授权,属于在先使用,甲公司系恶意抢注。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乙公司、丙公司提交的国外G***S***公司的授权书、该公司网站相关取证内容、被诉侵权商品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的销售凭据及参展照片、宣传文章等证据,可以认定在甲公司申请注册“G***S***”商标及相关图形商标前,被诉侵权商品上已经使用“G***S***”标识及某图形标识,且乙公司自2015年开始持续销售并推广带有“G***S***”标识及某图形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在行业内已经形成一定影响;而甲公司亦于2020年及2021年分别从乙公司、丙公司处购买过被诉侵权商品,足以说明甲公司明知在其申请注册商标前,被诉侵权商品上已经使用“G***S***”标识及相关图形。
  综上,法院认定乙公司、丙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可以通过异议、撤销、无效等行政程序予以救济。对于在先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需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的时间需早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二是该未注册商标经在先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且在相关公众中实际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树立自身品牌,对于形成和使用的所有标识,应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下及时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与此同时,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亦应合理规范使用、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和续展,以避免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或因未续展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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