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17年专题 > 3.15“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 最新要闻

[聚焦315]北京一中院:法官支招巧识汽车消费中的商家陷阱

本站发表时间:[2017-03-14]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高煦冬

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因遭遇“消费陷阱”与汽车经营者间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2017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汽车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会上法官总结了近三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的突出问题,并围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作出了提示。

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2月,北京一中院受理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51件,2017年以来,截至2月24日,该院受理相关案件数量已达8件。可见,汽车消费类案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据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厅长张家华介绍,民四庭作为涉消费者买卖合同专业审判庭,通过梳理总结近年来受理的此类纠纷案件常见类型,总结出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类型及表现分为:

一是涉欺诈类,其表现为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汽车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消费者据此要求经营者三倍赔偿购车款。

二是涉定金类,其表现为消费者在汽车交易过程中需先向经营者交纳定金,由于经营者没有依约提供车辆、延迟交车期限或消费者未能在所交款项的性质上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

三是涉费用类,其表现为消费者以经营者收取了不合理费用为由,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此外,一些汽车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不规范销售、不履行承诺、捆绑销售等行为也是导致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张庭长在谈及汽车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时表示,普通消费者缺乏有关汽车的知识和购买经验,难以自己做出正确判断。个别汽车经营者服务品质有待提升,在卖车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尽到详实、充分的说明义务,消费者对合同条款有争议。

同时,因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明显,汽车经营者掌握行情,而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较少,加上希望省钱又省心的消费心理,容易受到经营方销售人员影响。

另外,通过梳理汽车消费纠纷案件张庭长发现,消费者往往出于举证难度大、诉讼维权成本高、保存证据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维权存在障碍。

随后,北京市一中院民四庭法官邵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审理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中车辆瑕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经营者隐瞒维修项目是否构成欺诈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说明和解读。

最后,张家华庭长向消费者提出了七点建议:一是购车前要做好相关准备,事先了解欲购车辆的相关信息;二是理性选择经销商,不要以价格低廉作为唯一选定依据;三是认真对待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其中涉及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发现异议及时沟通协商;四是留意收费项目,问清每笔费用的去向和用途,同时注意保存相关单据;五是关注提车时的车辆状况,按照交车清单查验车辆信息,保证相关单证齐全后再填写确认单;六是注意保留证据,对存在瑕疵的车辆,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件和部位,并注意保留文字、图片或者语音证据;七是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和解决方式,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应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工商投诉或诉讼等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忌冲动。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