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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北京二中院:购车风险纠纷八大特点解析

本站发表时间:[2017-03-14]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软雨辰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规范汽车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车辆销售商诚信合法经营,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个人购买自用车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向消费者及销售者提出建议。

小轿车买卖占生活类消费品买卖纠纷案13%以上

2014年到201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结涉及普通小轿车买卖的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11件、13件、19件。以2015年及2016年为例,该类案件在生活类消费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为别20.6%,13.7%。

“新车不新”为新车购买纠纷常见争议问题

“新车不新”为新车购买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在我们调研的案例中,新车不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经维修或所购车辆为展示车,而经营者在出售车辆时未向消费者告知。特别在一例案件中,消费者发现除车辆经维修外,在车辆不同部位所标注的的车辆唯一识别标志——车辆识别码(VIN)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非4S店销售者声称其为汽车销售服务4S店。调研中发现,一些并不具备4S店资格的商家对消费者宣称其为相应品牌车辆的4S店,并承诺可以进行相应保养与维修。而在不具备4S店资格的商家进行维修保养,则无法将车辆信息记录到厂家的售后数据管理系统。

经营者不能全面及时完成承诺服务。除销售车辆本身外,一些经营者会代消费者办理车辆保险、旧车外迁等事项,前述事项如不能及时完成,则可能导致消费者交通事故损失无法理赔、小客车更新指标过期等后果。

更改里程表占二手车质量纠纷一半

购买背户车面临无法过户、报废风险。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背户二手车辆经过数次倒卖,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并非出售人。购车者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报废等事项时则需要车辆登记人的配合,而经数次倒卖的车辆往往会出现相关证件过期、失效等问题且难以查找到车辆登记人。

在一起案件中,所购买的车辆为专业背户人所背户的车辆,该背户人称其名下登记的车辆曾达到上千辆,而其所背户的车辆档案,已被车辆登记主管部门列为异常档案,不再办理相关车辆的任何手续。

车辆存在影响使用性能甚至安全的重大问题。调研中发现,所售车辆存在更改里程表的情况占到二手车涉质量争议的50%。此外,亦存在所售车辆为涉水车、重大事故车,甚至为生产厂家测试车等情况。

所售车辆存在权利争议。车辆作为动产,可以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设定质押或者抵押。车辆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及是否办理登记。以车辆抵押为例,在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作为抵押物的车辆仍归抵押人使用。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存在抵押人自行处置车辆后,质押权人自行查扣涉案车辆,二手车购买者向出售者主张权益的情形。

车辆买卖纠纷案件中51%涉新车

在所涉车辆类型上,新车与二手车均为消费者的选择对象,其中涉及新车买卖的案件所占比例略高,为51.1%。此外,所涉及的车辆品牌较广,多为中档级别轿车,偶见奢侈级别定制车辆。

二手车买卖纠纷中52.4%销售者为个人

与广泛存在职业打假人的服装、食品类维权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维权主体主要为车辆自用的普通消费者,尚未显现出职业打假迹象。在所调研的案件中,涉及新车买卖纠纷的销售方均为公司类商户,在二手车买卖纠纷中,销售者既有专业的旧机动车公司也有个人,其中个人销售者所占比例较高,为52.4%。

车辆买卖纠纷中28.6%惩罚性赔偿得到支持

在调研的案件中,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所占比例为32.6%。除惩罚性赔偿请求外,在新车购买中,诉讼请求涉及换车、退车以及赔偿损失等事项,在二手车买卖纠纷中,特别是涉及购车指标的交易中,出售者一般以解除买卖合同或者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车辆为主要诉讼请求。

“新车不新”成为新车买卖纠纷中的首要问题,占到调研案件中的25%,所购车辆存在维修记录、购买到展示车、试驾车等都成为消费者主张相应权益的事由。较之新车买卖,在二手车买卖纠纷中,除涉案车辆是否涉水、发生重大事故外,涉背户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能否解除成为二手车买卖纠纷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占到调研案件中的42.9%。

68.9%购车者诉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

在消费者以惩罚性赔偿为诉请的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得到一审或二审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为28.6%。在调解比例上,涉及惩罚性赔偿诉请的案件调解率较低,为7.1%。涉及购车指标的二手车买卖纠纷的调解率较高,为18.2%。从整体上看,购买者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支持的比例较高,为68.9%。

车辆买卖纠纷案件中多涉中档轿车

自车辆限制购买的规定实施以来,在二手车买卖市场上,出现了大批以购买车牌为目的的交易,一旦产生纠纷,所涉买卖合同的效力即存在争议,一旦销售方向购买方就车辆外迁等事项作出承诺,则易就此事项的实际履行问题产生分歧。

以新车购买为例,除对车辆本身进行检验、购买外,亦涉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税费的交纳,车辆置换、上牌等事项。在购车过程中,为便利购买者,经营者一般会代为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车辆保险等事项,此类事项往往不被购买者所特别关注,双方亦不会就此进行明确约定。如果经营者未能及时全面完成代办事项,则会给购车者带来相应的用车风险,引发争议。

较食品、服装等快速消耗品的购买而言,车辆购买对于个人及家庭属于较为重大复杂的购买决定,而普通个人及家庭往往并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在新车销售市场上,销售方一般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介入到车辆订购、售前保管多个环节,较全面掌握所售车辆的性能、状况等。

在二手车销售市场上,除专业汽车销售公司以外,出售方也多为在市场上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个人。较之购车者,车辆出售方无论专业知识,还是对所涉车辆状态均具有更全面的认识。如销售方不能全面如实告知车辆相关信息,或者购买者购买时未能全面理解相关信息,则双方可能就车辆配置、状态等事项产生争议。

法官对消费者的建议:

1.关注车辆购买、使用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理性购买。

2.注重信息搜集和对比,谨慎查验,寻求专业人员帮助。

3.树立证据意识,留存车辆购买使用重要证据。

4.产生纠纷时,要积极行动,依法维权。

法官对汽车销售商家的建议:

1.正确认识到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诚信经营。

2.加强所售车辆渠道管控,与厂家联手建立完善车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车辆出厂、运输、保管及销售状况。

3.在销售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辅助消费者进行车辆查验,对于双方确认无误的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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