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的一天,凌晨时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乘坐轿车,途经北京市平谷区某检查站时,因该车内装有烟花炮竹等违禁物品,执勤民警进行处置时,陈某某无故对民警进行辱骂、踢踹,并踢踹核录室内空调等物品。
法院审理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重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示
如今不少市民喜欢在一天工作后喝几杯,以消解一天的疲惫,但不宜饮酒过多,酒后人们对情绪地控制会相对较弱,面对一些突发状况,可能做出一些过激,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切莫因一时贪杯,酿苦果。另外,遇事应当沉着冷静,切勿冲动行事。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人民警察权威不容践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挑战国家法律的权威,危害的是国家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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