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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公司诉严某、刘某、王某、某燃气公司、某液化气销售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7] 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作者:
  典型案例三
  某餐饮公司诉严某、刘某、王某、某燃气公司、某液化气销售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液化石油气送气工为餐馆送气检修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成因分析及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某餐饮公司因店内厨房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不好用,要求送气工刘某来店检修。刘某在店内存放气瓶的房间对气瓶及软管检查、处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由于气瓶间通风不良,且当时距气瓶间不远处有点燃的、正在使用的煤气炉,因此气瓶间发生闪爆,造成刘某、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三人受伤,建筑局部及部分物品受损。经查,刘某、王某系严某雇佣,某餐饮公司系王某联系的液化石油气客户。严某未获某燃气公司的授权以某燃气公司的名义经营销售钢瓶装液化石油气。刘某为了缴纳社保,与某液化气销售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后,某餐饮公司诉严某等要求赔偿。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在某餐饮公司存放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检查、处置时,液化石油气泄漏,是发生闪爆事故的原因之一;某餐饮公司存放气瓶的房间没有通风设施,液化气泄漏报警仪安装不符合要求,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浓度超标时未发出报警声音,在距气瓶间不远处有明火,是发生闪爆事故的又一原因。刘某作为对气瓶进行安装、检修的人员,理应知晓在气瓶进行检修、移动前应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等隐患以及采取规范操作避免气体泄露,但其未能采取专业措施排除隐患,其操作不当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故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刘某为某餐饮公司检修属于为客户服务,其受雇于严某,相应后果应由雇主严某承担。某燃气公司、某液化气销售中心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某餐饮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
  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积极践行法治、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观念,积极防范、排查事故隐患,保障员工及其他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案中,送气工刘某受雇佣专门从事危险品液化石油气的配送、安装、检修处置工作,其对于维护消防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应尽到比一般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应通过规范操作及专业举措将火灾隐患消灭于萌芽,因此,其对本案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某餐饮公司由于在气瓶间附近使用明火等,其行为违反了餐饮业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规范,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本案系因液化气检修与使用过程均不规范相结合引发的事故,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一方面旨在指引液化石油气从业者切实提高社会责任,确保经营行为合法性、规范性、专业性;另一方面旨在敦促公众规范使用液化石油气,增强防火和安全意识,共同承担起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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